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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及其适用范围
1.1 功率因数标准0.90 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,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。
1.2 功率因数标准0.85 适用于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其他工业客户、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非工业、商业和自来水客户、100千伏安(千瓦) 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。
1.3 功率因数标准0.80 适用于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农业生产、稻田排灌、脱粒客户和趸售客户,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力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,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.85。
1.4 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户和100千伏安(千瓦)以下的客户。
2 功率因数的计算
2.1 凡须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,按客户每月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。
2.2 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并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费的客户,须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、适量投入或撤出无功补偿设备,供电部门应在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表,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,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。
2.3 对于专用变压器共用及总分表的客户,其功率因数计算按《专用变压器共用情况的业务管理规范》进行计算。
2.4 不同计量方式客户的功率因数计算
(1)高压计量的客户 以总计量点的有功电量、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。
(2)低压计量的客户 须将有功变损、无功变损纳入月平均功率因数的计算。
2.5 变压器损耗和功率因数计算的有关问题 按原广东省电力工业局、广东省物价局印发的《关于广东省变压器损耗及功率因数计算方法和查对表的通知》(粤电用[1998]8号)的规定执行。
3 电费的调整
3.1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按《关于颁发〈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〉的通知》[(83)水电财字第215号]文件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进行电费调整。
3.2 查表方法及调整电费计算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,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,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,再按照“各种比值、功率因数及电费调整查对表” 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;如客户的功率因数在“各种比值、功率因数及电费调整查对表”所列两数之间,则以四舍五入值查对计算。
3.3 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费构成 符合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条件的客户,按物价管理部门下发的电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,除政府性基金(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附加费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燃料附加费)不纳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基数外,其他电费构成均需纳入计算。
3.4 《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和适用范围表》
| 考核 标准 |
适用范围 |
| 0.9 |
1、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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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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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的电力排灌站 |
| 0.85 |
1、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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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非工业、商业和自来水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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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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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力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 |
| 0.8 |
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的农业生产、稻田排灌、脱粒用户和趸售用户 |
| 不考核 |
居民生活用电户和 100千伏安(千瓦)以下的用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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