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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户
日期: 2008-09-05    浏览:
  •  业务用途
    适用于在用电地址、用电容量、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,依法转移实际电能消费对象。
  • 客户提交资料
    ⑴ 《更名过户受理书》
    ⑵ 新旧户名身份证明材料
    ⑶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
    ⑷ 新户名托(划)收电费资料
    ⑸ 新户名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明材料(客户申请增值税发票需提供,否则可不提供)
    ⑹ 新旧客户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
    ⑺ 新旧客户《授权委托书》(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时应提供)

备注:
客户身份证明材料
(1)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提供:客户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军人证、护照、回乡证、台胞证等的任何一种。
(2)以公司、企业名义报装的客户包括: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)或营业执照任何一种。
(3)以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名义报装的客户包括:社团法人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等的任何一种。

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 
客户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包括:用电地址房产证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《购房合同》、房管部门租薄的《租用房屋凭证》、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(包括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)中的任何一种。
如用电地址暂未领取房产证的,需提供《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(或《报建批复书》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)等证明。如无上述证明,需提供相应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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